(2015)安执字第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风波与王瑞珍、王山方、苏瑞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波,王瑞珍,王山方,苏瑞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769号申请执行人:王风波,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瑞珍,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山方,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瑞鱼,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风波与被执行人王瑞珍、王山方、苏瑞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瑞珍、王山方、苏瑞鱼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8395元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瑞珍、王山方、苏瑞鱼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