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贤永申请执行周仕富、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贤永,周仕富,李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朱贤永,男,汉族,三台县潼川镇居民。被执行人周仕富,汉族,三台县古井镇村民。被执行人李晓红,女,、汉族,三台县古井镇、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朱贤永的借款3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2.02%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周仕富或李晓红的银行存款482687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学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