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40号原告:张某甲,女,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系被告妹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财产分割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俊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