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文智诉被告张萌、李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智,张萌,李卫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707号原告肖文智,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穆金山,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萌,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被告李卫萍,女,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原告肖文智诉被告张萌、李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文智的委托代理人穆金山及被告张萌、李卫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被告张萌因结婚后生活紧张,向原告借款40000元。因双方系朋友关系,故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2015年,两被告离婚,原告向两被告主张还款事宜,但两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裁判两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张萌辩称,我在婚后由于家庭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我对借款事实认可。被告李卫萍辩称,我从来没有听说过借款的事,如果要有债务,也应当由被告张萌负责偿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举如下证据:借款借据一张。证明2013年1月20日,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萌为家庭生活,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该款至今未偿还。被告张萌质证表示认可。被告李卫萍质证表示,对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不认可。被告张萌未向法庭提举证据。被告李卫萍提举如下证据: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张萌有赌博行为,该笔借款的用途不明确。原告质证表示,对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的目的不认可,且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张萌质证表示,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的目的不认可。我没有赌博行为。合议庭认定证据如下: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被告李卫萍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综上,合议庭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月20日,被告张萌向原告肖文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肖文智40000元整。原告现持该借条向被告张萌及李卫萍主张权利。另查,(2015)秦民初字第01992号本案被告李卫萍诉本案被告张萌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审笔录中被告张萌所述,其借肖文智的40000元主要是用于结婚前给李卫萍礼金及结婚待客等结婚事宜。本院认为,被告张萌所借原告肖文智的40000元,是用于结婚前给被告李卫萍礼金及结婚待客等结婚事宜,该笔借款并未用于两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故该笔债务应属被告张萌的婚前个人债务,应由被告张萌向原告肖文智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肖文智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驳回原告肖文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范 尧代理审判员 王光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思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