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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南执字第3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徐东华、周洪顺、周文龙、孙军、郑西龙与阜南县鹿城镇三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东华,周洪顺,周文龙,孙军,郑西龙,阜南县鹿城镇(原城关镇)前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南执字第399-3号申请执行人:徐东华,男。申请执行人:周洪顺,男。申请执行人:周文龙,男。申请执行人:孙军,男。申请执行人:郑西龙,男。被执行人:阜南县鹿城镇(原城关镇)前贾村民委员会,现更名为阜南县鹿城镇三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树刚,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阜南县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5年8月5日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阜南县城关镇前贾村民委员会,现更名为阜南县鹿城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阜南县鹿城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阜南县鹿城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