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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8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洪亮与赵中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488号陈洪亮,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中海,男。陈洪亮与被告赵中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1日晚9时许,被告酒后到原告家中,无故对原告进行辱骂并致使原告受伤。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271.67元、误工费3900元、交通费100元、检查费101.01元���共计4372.68元。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查找到被告下落,在法院的指定期限内,原告仍未提供被告的相关身份信息,现被告下落不明,仅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洪亮的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陈洪亮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