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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赖雪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赖雪琴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68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被告赖雪琴,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邓俊华,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赖雪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被告赖雪琴的委托代理人邓俊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美的”“”“”等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商标权人亦明确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打假维权。上述商标经原告关联企业集团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电器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美誉,美的系列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2015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内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净水器滤芯。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已申请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赖雪琴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净水器滤芯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处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净水器滤芯;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三、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赖雪琴辩称,一、涉案净水器滤芯是被告合法取得,被告不具备专业鉴别能力,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所销售的是侵权产品,原告亦未鉴定出涉案商品是仿冒产品,故涉案滤芯产品完全有可能是正品,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涉案滤芯产品是被告从“jiqi621813”等淘宝网店购进,具有合法来源,故即使涉案商品构成侵权,被告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被告销售滤芯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即使侵权,也有法定免赔理由。退一步说,即使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原告主张5万元赔偿额过高,因为被告的淘宝店铺规模较小,销售量小,销售价格不高,且销量存在虚假交易的记录,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要求5万元侵权损失赔偿的主张。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粤佛顺德第15055号公证书,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是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2.商标授权书二份,证明原告有权使用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并有权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打假维权,是适格的诉讼主体。3.(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商标曾于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美的品牌在九十年代就已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4.(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568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证明第1523735号“”商标曾于2013年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5.(2012)高行终字第356号行政判决书网页打印件、(2014)知行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网页打印件(原告自称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北京法院网),证明第1523735号等注册商标曾于2012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对此事实进行了肯定。6.(2013)粤佛顺德第17480号公证书复印件,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先后于2002年1月16日、2010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7.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于2014年4月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8.(2013)粤佛顺德第17821号公证书及(2015)粤佛顺德第15045号公证书(内容为美的品牌价值先后被评估机构评估为611.22、683.15亿元),证明美的品牌价值极高。9.(2015)粤佛顺德第15046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被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即美的品牌价值极高。10.(2015)粤佛顺德第15048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被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电品牌研究中心评为净水器行业十强品牌,证明美的品牌行业排名情况,品牌价值极高。11.(2015)莱凤城证民字329号公证书及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原告关联企业生产的净水器滤芯产品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12.公证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第1、2项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第3项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为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公证文书,故本院予以采信;第4项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第5项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因第4、5项证据原告未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且无其它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第6、7、8、9、10项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故本院予以采信;第11项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因该项证据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第12项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因该项证据有公证机关盖章,且与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在诉讼中提供了淘宝订单截图打印件两页,以证明被告在网店上销售的涉案滤芯是从淘宝店铺“jiqi621813”购买,有合法来源。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打印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无法作为证据,而且该证据显示被告购买的滤芯单价为10元,数量为1,总价为570元,明显与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产品单价10元差别太大。为此,原告提供了其与“jiqi621813”店主的聊天记录网页打印件两页,以反驳被告关于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jiqi621813”店铺的主张。而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打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聊天记录不能反驳被告提供的订单打印件反映的事实。经质辩,本院认为,被告及原告提供的上述网页打印件,其来源真实性均无法确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第5478888号“”(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包括家用净水设备、饮水机、工业用净水设备、净水桶等)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于2013年1月1日出具商标授权书,许可原告使用其包括上述商标在内的所有注册商标,并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4年9月13日,上述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出具商标授权书,继续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及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1999年1月5日,原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及图”注册商标在空调、风扇商品上被国家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自2002年1月起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美的”品牌被胡润百富(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2012-2013年间,“美的”品牌被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电品牌研究中心评为“净水机行业五强品牌”;2014年10月,“美的”品牌被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F睿富全球排行榜)评定价值为683.15亿元。(2015)莱凤城证民字329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3月2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天10时34分至10时41分,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监督了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网站上购买掌柜名为“美的净水器5”的“净水机设备专营店”网店销售的净水器滤芯的操作过程。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2015年3月31日9时31分,在公证处两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到莱芜市莱城区东关街164号的“优速快递”营业部,在该营业部提取了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单号为510110588332。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将货物带回公证处,先由王守贞对上述取得的货物外观拍摄照片二张,然后将货物打开,里面有“Midea”PP棉滤芯及颗粒活性炭滤芯各一个,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四张。随后公证员将上述滤芯进行了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并交王守贞保管。2015年3月31日17时24分至17时27分,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监督了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网站上对购买掌柜名为“美的净水器5”的“净水机设备专营店”网店销售的净水器滤芯确认收货的过程。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上述(2015)莱凤城证民字329号公证书所附的照片、网页截图及封存的货物显示,涉案货物卖家是“美的净水器5”,真实姓名是“赖雪琴”;“净水机设备专营店”网店上名为“美的净水器十寸通用滤芯10寸PP棉净水机mu101-5mu135-4mro101a-5”及名为“美的净水器滤芯正品10寸颗粒活性炭MU101-5MRO101A-5MU135A-4”的产品展示的产品详情中有“品牌:Midea/美的”字样;公证处封存的货物包括优速快递单一份(单号:510110588332)及塑料袋包装的净水器滤芯两个(一个为圆柱PP棉滤芯,一个为圆柱条纹面颗粒活性炭滤芯),滤芯及其外包装袋上均有“”标识。原告代理人王守贞2015年3月31日签收货物的单号510110588332与其在2015年3月22日在淘宝网站上从“净水机设备专营店”网店购买的净水器滤芯确认收货的单号相同。庭审中,经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净水器滤芯及其外包装的“”标识均与原告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相同,被告对此无异议。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净水器滤芯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理由是正品净水器滤芯上贴有“”标识的条形码,被控侵权产品上没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是原告的关联企业,但该公司只生产成套的净水设备,从未单独生产、销售过净水器滤芯,更不会在滤芯上打上其企业名称在市场上流通,且原告及关联企业从未生产过该款圆柱条纹面活性炭滤芯产品。原告主张5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结合公证费3000元及被告的侵权程度、销售范围、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品牌价值等因素由法院酌定。本院认为,原告是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并且该商标注册人在授权书中明确原告可以单独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家用净水设备,而被控侵权产品即家用净水设备上的净水器滤芯,其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的“”标识,均突出作为商标使用,上述商标标识与原告的商标“”相同,因此上述商品为侵害原告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被告赖雪琴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并且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由于本案被告赖雪琴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损失赔偿额方面,原告因被告赖雪琴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赖雪琴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故根据被告是通过互联网专业销售净水器滤芯,侵权区域较广,考虑被告赖雪琴侵权行为的后果,原告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等因素,本院判决被告赖雪琴赔偿原告损失18000元。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有合法来源的抗辩意见,因其提出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雪琴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净水器滤芯;二、被告赖雪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18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赖雪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燕萍人民陪审员  冯文君人民陪审员  邓雪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鹏第11页共1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