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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郭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0)棣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长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