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郭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0)棣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长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