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艳萍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胡艳萍;刘国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民,董事长。被执行人胡艳萍,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国栋,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作出的(2014)历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艳萍、刘国栋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艳萍、刘国栋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张维红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