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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2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友峰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友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自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友峰。上诉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07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诉讼中,上诉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张友峰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1288元,减半收取10644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振勇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家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