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6执他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小青与铜陵县钟鸣清泉铁矿加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青,铜陵县钟鸣清泉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他10-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青,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被执行人:铜陵县钟鸣清泉铁矿,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法定代表人:查兴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县钟鸣清泉铁矿的银行存款1434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