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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钟某,女,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委托代理人徐三喜,益阳市资阳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朱某,男,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原告钟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三喜、被告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2008年3月5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13日生育女儿朱甲。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起因感情方面的纠葛引起争吵,致夫妻关系不和,2013年农历11月8日,原、被告开始分居。2015年3月原告向资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虽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双方仍无法和好夫妻关系,分居至今。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朱甲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承担部分抚育费用。被告朱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2008年3月5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朱甲。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事务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和,自2013年11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钟某曾于2015年3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女朱甲随被告朱某生活。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钟建辉7000元,欠原告之父3000元,欠信用社80000元,欠农业银行25000元,共计115000元。诉讼中,被告朱某提出另欠刘德林60000元、李铁军30000元、黄正20000元、盛建华20000元,但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5)资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双方分居期间较长,且原告于2015年3月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后,仍不能和好夫妻关系,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无法和好夫妻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婚生女朱甲长期随被告生活,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应由被告朱某负责抚养朱甲成年,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应各负责清偿一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钟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婚生女朱甲由被告朱某抚养成年,原告钟某自2016年2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于每年6月30日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三、共同债务承担:原、被告共同债务11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责归还575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