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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唐树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易门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树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易门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68号申请人唐树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易门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孙玉明。关于唐树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易门县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易门县营销服务部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唐树美于2016年2月4日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唐树美的经济损失88021.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易门县营销服务部主动履行了赔款义务(已给付申请人唐树美的经济损失88021.0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 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恩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