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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聂报平、林洪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报平,林洪福,黄婷,林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聂报平,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林洪福,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黄婷,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林石生,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聂报平与被执行人林洪福、黄婷、林石生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支付2010年9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但月利率不得超过2%);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石生名下有银行存款20000元已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聂报平。本案目前无其它财产可执行,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