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商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郑国强、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郑国强,金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1627号原告:杨志刚。被告:郑国强。被告:金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刚与被告郑国强、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刚撤回对被告郑国强、金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11元,由原告杨志刚负担。审 判 长 高铁鹰代理审判员 朱 梅人民陪���员段菊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