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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商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郑国强、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郑国强,金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1627号原告:杨志刚。被告:郑国强。被告:金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刚与被告郑国强、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刚撤回对被告郑国强、金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11元,由原告杨志刚负担。审 判 长  高铁鹰代理审判员  朱 梅人民陪���员段菊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