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董春与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623号原告董春,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家贵,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董春诉被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时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