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勾瑞彬诉被告董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瑞彬,董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9**民初245号原告:勾瑞彬,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董志杰,男,42岁,汉族。原告勾瑞彬诉被告董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勾瑞彬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董志杰因下落不明须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经本院送达缴纳公告费用通知书,原告勾瑞彬未在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公告费系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依法应当负担的费用。本案中,原告作为请求权人,依法应当缴纳公告费,原告勾瑞彬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缴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勾瑞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军景审判员 赵志民陪审员 聂兆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志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