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前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台前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台前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50号原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兆军,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前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台前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省台前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台前县濮台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前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台前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900元,由原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贺彬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仝 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