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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吾斯曼·阿皮孜与崔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斯曼·阿皮孜,崔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吾斯曼·阿皮孜,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阿克苏市。被告崔建军,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阿克苏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吾斯曼·阿皮孜诉被告崔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2元,已减半收取626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吾斯曼·阿皮孜承担。审 判 长  石少波代理审判员  郭 勤人民陪审员  胡维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唤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