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吾斯曼·阿皮孜与崔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斯曼·阿皮孜,崔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吾斯曼·阿皮孜,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阿克苏市。被告崔建军,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阿克苏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吾斯曼·阿皮孜诉被告崔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2元,已减半收取626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吾斯曼·阿皮孜承担。审 判 长 石少波代理审判员 郭 勤人民陪审员 胡维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唤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