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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民辖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辖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贤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9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合同约定可向原告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对管辖权约定不明,且合同约定供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需方指定地点即南京市江宁区万达广场工地,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铝单板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安徽六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现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诉所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德兵代理审判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