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亮与通城县亚鑫波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亮,通城县亚鑫波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2民初83号原告吴亮。被告通城县亚鑫波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亚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亮与被告通城县亚鑫波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亮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亮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亮负担。审判员 吴金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