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科刑初字第726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92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9月1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尤晨,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5)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杰、吴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尤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案发时,被告人李某与任某(在逃)系恋人关系;被害人叶某某曾雇佣李某在其筹办公司工作数月,后李某离职。2013年9月14日21时许,被害人叶某某短信联系被告人李某,称刚出差回来,欲送礼物给李某,在得知李某在其姥姥家时,叶某某驱车前往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前双井子村。随后李某将此情况电话告知被告人任某。22时许,任某与丛小亮及一男子(自然情况不详)驱车共同前往前双井子村内,寻得叶某某与李某后,任某等人将叶某某叫下车,以叶某某与李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对叶某某进行拳脚殴打。并要求经济补偿,叶某某同意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损失,李某提供纸、笔后叶某某被迫写下一枚欠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欠据,并注明2013年9月15日还款。随后任某、李某等人离开。2013年9月15日被害人叶某某报警,当日被告人李某到通辽市新世纪大酒店欲索要欠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手机短信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敲诈勒索作案一起,侵犯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受刑罚处罚。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能够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属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能够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尹长兴审 判 员 朱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洪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苗 蕊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