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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芸芸与重庆市艳箐皮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芸芸,重庆市艳箐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83号原告吴芸芸,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艳箐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一村69号21-7。法定代表人罗艳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芸芸与被告重庆市艳箐皮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芸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