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723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案件名称
邹振南、杨将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邹振南;杨将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云0723民督1号申请人邹振南,男,汉族,现年44岁,小学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个体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申请人杨将军,男,彝族,云南省华坪县人,个体户,住华坪县。申请人邹振南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交《玻璃购销合同书》及欠条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被申请人杨将军拖欠申请人邹振南玻璃款及安装费共计160000元的事实,要求被申请人杨将军支付欠款1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将军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邹振南欠款160000元。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被申请人杨将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云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昌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