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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苏州万川旅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万川旅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终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万川旅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新区玉山路78号。法定代表人陆琼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竹平,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石泰峰,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委托代理人周敏,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谢婷婷,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苏州万川旅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1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万川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将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万川旅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万川旅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苏州万川旅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世霞代理审判员  苗 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吁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