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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陈佰根、姜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陈佰根,姜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735号原告: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四小区42幢201室。委托代理人:鄢祖锋,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佰根,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姜纪云,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佰根、姜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佰根、姜纪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2.50元,由原告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盛华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