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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黄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97-1号申请人李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黄埔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82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保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