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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潜旺法与胡灵秀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潜旺法,胡灵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潜旺法,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灵秀,农民。再审申请人潜旺法与被申请人胡灵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浙丽商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潜旺法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起诉的3万元债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申请人起诉前,自己的权利并没有受到侵害,申请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请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由被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虽然申请人提供的《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申请人于2005年农历9月初八就主张要求被申请人归还该笔借款,至此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期间,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故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主张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潜旺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潜旺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月群审 判 员 艾 杰审 判 员 何志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