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1549号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福源,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员工。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