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387号原告:张某,女,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杨某。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