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8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谭兴全与向东,重庆友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兴全,向东,重庆友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833号原告谭兴全,男,汉族,1959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康福,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向东,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被告重庆友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科龙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30493110-3。法定代表人向东,该公司经理。原告谭兴全诉被告向东、重庆友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岳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强、王静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兴全及诉讼代理人康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东、重庆友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兴全诉称,2015年1月11日,被告向东向原告谭兴全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从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4月11日止。被告重庆友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要,而被告不但不支付利息且声称无力归还本金。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0万元及逾期还款损失(从2015年5月12日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每月按20万元的2%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向东、重庆友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被告向东向原告谭兴全出具借款凭据一张,载明:“今借到谭兴全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用途临时周转,月利率2.5%,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利息按月支付,利息为后付。(到期支付,按原订利息执行;提前支取,需提前一个月预约,月息按1%计算。此款以进账为准)借款人:向东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担保:重庆友望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向东收款人开户行:建行万州分行营业部收款人账户:xxxxxxxxxxxxxxxx2015年1月11日”。原告谭兴全于2014年7月23日转账20万元给被告向东;被告向东于2014年10月9日将20万元归还原告谭兴全;2014年10月11日,原告谭兴全又转账被告向东20万元。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告向东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孙家书房路29号2幢3层303室(房权证号:301房地证2015字第xxxxx号)的房屋。以上事实,有原告谭兴全提交的借款凭证、银行存折复印件、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东向原告谭兴全借款,有被告向东出具的借款凭据及银行存折复印件为证,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预期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重庆友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该借款凭据上担保人处盖章,其与原告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自愿为被告向东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未按约还款时,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友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向东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兴全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被告重庆友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向东经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重庆友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依照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向被告向东追偿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20元,由被告向东、重庆友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岳莉代理审判员 刘强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