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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339号原告房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涛,系三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房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