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339号原告房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涛,系三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房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