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行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乃华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3行终1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乃华。上诉人王乃华起诉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5)荔立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2015年11月11日,本院收到王乃华的行政起诉状。王乃华诉称,1952年环丰乡(现为荔浦县修仁镇)非法成立,其家庭被错划为地主成分。在土地改革时期,土改工作队强迫其家交纳330担余粮、抢走其家的200余个柚子果,其父母亲因交不岀330担余粮而被各种刑罚拷打先后致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荔浦县修仁镇人民政府更正环丰乡所作出的上述行为和结论,平反其家庭被错划为地主成分和退还被侵吞的财物及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建国初期,国家实行土地改革和阶级成分划分,是党和政府根据新中国当时的国情作出的正确决策。起诉人王乃华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荔浦县修仁镇人民政府更正环丰乡1952年所作出的行为和结论,平反其家庭被错划为地主成分和退还被侵吞的财物及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虽经本院释明上述理由,但起诉人仍坚持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王乃华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王乃华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家庭1952年被修仁政府蓄意划分为地主,因交不出330担谷物,父母被打死,没收家庭所有财物,被扫地出门。上诉人认为其家庭被迫害,上诉请求如一审所请。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王乃华提起诉讼称其家庭被错误划分阶级成分,而受到一系列的侵害,上诉人的起诉涉及到我国解放初期土地改革政策,属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事项。一审法院裁定对王乃华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永群审 判 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