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中琳与被上诉人周玉虎纠纷一案上诉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中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贾中琳(贾忠林),女,汉族。上诉人贾中琳诉周玉虎(周虎则)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长治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1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具体,经本院释明指导后,起诉人拒绝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贾中琳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贾中琳起诉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经原审法院释明后拒不补正,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沁萍审 判 员 郭玉霞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