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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赵洪珍与杨广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珍,杨广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94号原告:赵洪珍,女,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杨广要,男,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告赵洪珍诉被告杨广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金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