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赵洪珍与杨广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珍,杨广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94号原告:赵洪珍,女,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杨广要,男,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告赵洪珍诉被告杨广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金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