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韩斌与秦敬中、王和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斌,秦敬中,王和艮,田善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韩斌,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秦敬中,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东县。被执行人:王和艮,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东县,被执行人:田善炳,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韩斌与被执行人秦敬中、王和艮、田善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敬中、王和艮、田善炳名下的银行存款133110元或查封(提取)、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成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