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萍、李兵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萍,李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特4号申请人李萍。被申请人李兵。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萍诉被申请人李兵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李萍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申请人李萍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萍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春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