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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双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双民初字第58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于某某,女,汉族。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10日在西峡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0年1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郭某甲,因原被告相识时间短且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正月初一双方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男孩郭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相识,于2008年10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2月10日在西峡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郭某甲,现在双龙镇土桥岗小学上学。因双方感情不合,2014年2月2日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土桥岗村委会证明、证人于国定、郑永超、曹景先证言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二人分居满二年,夫妻感情确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本院不予处理,可待被告回来后另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姬海朝人民陪审员  李文珍人民陪审员  薛 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