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史正军与沈志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正军,沈志德,上海康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548号原告史正军,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XXXXXXX。委托代理人季娴,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志德,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XXXXX。被告上海康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恒翔路198号3幢203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天潼路133号1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正军与被告沈志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正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正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诸建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丽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