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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荣丰与阳光财产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杨保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丰,阳光财产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杨保贵,张红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28号原告张荣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被告杨保贵。被告张红玲。原告张荣丰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杨保贵、张红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丰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张荣丰负担。审判员  李素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