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荣丰与阳光财产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杨保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丰,阳光财产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杨保贵,张红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28号原告张荣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被告杨保贵。被告张红玲。原告张荣丰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杨保贵、张红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丰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张荣丰负担。审判员 李素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