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民二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二初字第00247号原告黄某某,女,1939年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韶鹏,本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男,约58岁,汉族。被告王某乙,男,约56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金,女,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被告王某丙,男,约49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姬雁,女,现年47岁,汉族。被告王某丁,女,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陆军,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民审 判 员 张小涛人民陪审员 许 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