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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俞丰庆与姚帅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丰庆,姚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2409号申请执行人:俞丰庆。被执行人:姚帅君。申请执行人俞丰庆与被执行人姚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24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锦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