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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朱正奇、张杨梅与何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奇,张杨梅,何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362号原告朱正奇,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张杨梅,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袁锋,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艳华,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委托代理人徐跃春,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朱正奇、张杨梅诉被告何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奇、张杨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冬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