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一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朱彦苹与李俊鹏、韩洪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彦苹,李俊鹏,韩洪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963号原告朱彦苹。委托代理人刘奎,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洪涛。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鹏。被告韩洪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代表人张国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俊峰,该公司员工。原告朱彦苹诉被告李俊鹏、韩洪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彦苹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朱彦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彦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彦苹负担。审判长  李云凯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李慧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宏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