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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3刑初5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个体,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4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4日5时14分左右,被告人何某驾驶“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行至和县历阳镇富康路“杜邦装饰”门前路段,撞到前方路面行人陈某,致陈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公诉机关当庭举证材料: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陈某及其亲属的身份信息,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事故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凭证,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死亡原因度的法医鉴定文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清晨5时许,被告人何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在和县县城运送货物途中,大约5时14分,当车沿和县县城历阳镇富康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杜邦装饰”店面门前路段,因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避让不及撞倒前方路上行人陈某,致陈受伤。肇事后,被告人何某遂拨打120救护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伤者陈某被送至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的鉴定,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告人何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何某案发后拨打110电话报警。2.归案说明,证实交警接到报案后赶到事发现场,被告人何某主动归案。3.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原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于2009年4月20日注销。4.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身份信息、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何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4日清晨5时20分左右,证人在富康路晨跑途中,经过事发路段先听到“咣”一声响,看见一辆三轮摩托车停下来,一位妇女从车上下来,扶起一位躺在地上的老奶奶;证人安某开车的妇女不要慌,要她拨打报警和救护电话;开车的妇女打完电话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和救护车。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4日清晨,其母亲陈某在富康路早晨散步时被一辆三轮摩托车撞到。7.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4日凌晨,其驾驶“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由龙潭路由西往东驶入富康路,在道路南侧一位老奶奶迎面走来,临近老奶奶时,老奶奶往道路中间走,其车也往路中间让,老奶奶又往路边让,其也往路边让,其车撞到老奶奶。8.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现场勘查和处理情况。9.出诊病历记录、检查报告、死亡记录、被害人死亡原因的法医鉴定书,证实死者陈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10.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无牌号“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车前部左侧处所见的碰撞痕迹,符合碰撞人体形成,该车制动系不合格,该车事故发生时时速为42km/h-45km/h。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何某无证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遇有情况时未能采取及时、有效措施,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鉴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已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经和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圣梅审 判 员  张 炫人民陪审员  李 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孚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