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与范雪峰、史欢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范雪峰,史欢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327号申请人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刘振礼。被申请人范雪峰。被申请人史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范雪峰、史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雪峰、史欢款项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秀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