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催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枣庄亿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催字第65号申请人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伟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俊,该公司员工。申报人枣庄亿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凡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因票据(票号31400051/2853130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金坛德培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省德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5年8月6日,到期日2016年2月6日)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大同县新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在公示催告期内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戴杜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云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