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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安徽威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夏斌、迟银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威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夏斌,迟银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232号原告:安徽威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张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斌,居民。被告:迟银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威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亚公司)与被告夏斌、迟银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亚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夏斌、迟银娣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威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夏斌、迟银娣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