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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3306号原告周某某,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69********,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沼潭良种场*栋*号。委托代理人秦秀虹,内蒙古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甲(又名沈某乙),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65********,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秀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登记结婚,2013年被告携带大量现金离家,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原告申请,法院宣告被告失踪。被告失踪以来,原告与家人多方查找,毫无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沈某甲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已成年)。2013年2月被告携带大量现金离家,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被告失踪以来,原告与家人多方查找,毫无音讯。后经原告申请,2015年7月27日法院宣告被告失踪。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提出双方在四川老家有一套住房,暂时不要求法院分割。原告知道被告曾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2万余元,但具体情况不清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沈某甲自201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周某某与家人多方查找,毫无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应依法准予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彩霞人民陪审员  李占元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