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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柯执民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名称

童小龙、祝忠建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童小龙;祝忠建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柯执民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童小龙被执行人祝忠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柯交民初字第0009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祝忠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祝忠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祝忠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祝忠建(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91427.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漫宇 来自: